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重度残疾人(2级),是城镇户口,家居农村,(原来是属江苏农垦,2014年下放县管,但性质不变,即城镇户口。有下放文件。)我也退休,我应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规定,应享受每月120元,但他们按农村发给每月80元。请问:我应该享受80元还是享受120元?如果该享受120元,我该怎样去办理?敬请律师给我指导。我不胜感激!谢谢!!!

2019-08-06 15:39: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残疾补贴的对象:
    (一)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
    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优先考虑
    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 一、房屋和土地是两回事,不能放在一起讲;
    二、房屋可以自由买卖,若是城镇户口,购买城镇房屋可以获得产权,购买农村房屋无法进行产权登记,你所拥有的类似于使用权或者居住权
    三、土地的管理更好严格,城镇户口想去农村购买土地,基本不可能,但也要看这块土地的性质如何,是原屋主宅基地的话,你是不能购买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经济用地的话,你可以承包一定的年限,等等。
  • 离婚时农村房屋分割办法入下:
    1、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2、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