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 用我的名义贷了私人高利贷一毛钱的利息五万 扣除一万 给我四万现金 放款人用微信给我转过来我直接给转给担保人 现在担保人还不上钱 放款人把我以起诉 我应该如何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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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不禁止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是合法的,如果利息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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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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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看所欠高利贷是否有效,如果高利贷是有效的,则迪抵押有效。如果高利贷是无效的,则抵押也无效。要看高利贷是否有效,要看债权人是赌债的债权人还是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是赌债当事方以外的第三人则
债权债务有效,否则无效。
法律不保护的是高利贷的利息部分,贷款本身是受保护的。如果你借的民间贷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可以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只需支付本金和法定利息部分即可。
但如果还不上正常部分的贷款,或是没达到高利贷的标准,是可以拿走贷款时的抵押物将其
拍卖来偿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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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