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这边有个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我在今年7月5日通过中介人、也就是资方的同学,在一家高利贷公司借了30000块钱,条子打了74000,实际到手18000,还签了个房屋租赁协议。约好每月还3400,一年以后本息还清。但是我感觉这个放高利贷的人不地道以后,赶紧在7月月底把30000全部还了(通过借另外一家公司的钱,他的同学还是中介人),交钱的时候对方说借条没带,本着与人为善的心理我让他写了张收据,说今已收到我的钱,已没有余款,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并且约定好,晚上资方把撕毁借条的视频传给我。但他食言了。几天以后,他联系我,我不再接他电话,他通过短信和微信告诉我,让我带上身份证和他的同学一起到他那里去,把借条拿走(尤其是微信上写得很清楚,“你带着身份证和我同学一起来我这里把借条,拿走”)。他的意思很明白,就是知道我最近缺钱,想押住我的身份证,带我到别的高利贷公司借钱,他还能挣中介费。我怪他没有拍处理借条的视频给我,不愿再跟他打招呼。8月2日他微信上说,“你的房子已经被网签更名了,晚上你家碰头,东西还你”;到了8月11号,他直接耍无赖了,微信上说“还有4万4什么时候还?还是网签要不?”今天又给我家里人打电话,问我家人要44000。请问他这个属于什么行为?算不算诈骗?

2019-08-07 01:17: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的凭证,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录音时不需要第三方在场;

    如果有案外人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 需要结合案情定,看是否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是为了诈骗财物。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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