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10月份朋友叫我去他上班的那里上班,就是看几台老虎机,11月份被公安抓了,我10月份的工资拿了1600百块钱,现在就是给我要按开设赌场罪判刑,还要交处罚金2万元,我应该怎么办?谢谢解答一下

刑事辩护
2019-08-07 07:50: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有关开设赌场的有关追诉标准具体如下,满足下列情况应予立案追诉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1法修正案
    (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1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1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刑1法修正案
    (六)》第18条(即《刑1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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