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您好!我是一名即将于2017年6月毕业的大四学生,于今年2月28日入职于合肥一所教育机构(但他们给我办理的入职时间是3月1日),4月29日下午提出离职申请,在此期间,一直处于试用阶段,公司也未曾跟我签订任何协议,现在借口我的辞职给他们带来损失,拒绝付给我第二个月的工资,第一,从面试到辞职期间,用人单位并没有告诉我辞职流程是怎么样的,第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我安排具体的交接工作,当天下午辞职,只说让我跟财务交接好就可以了,也没有跟我谈工资的事。当时我是以为他们会按时给我发的。我从公司离开没有几分钟后,就看到跟我面谈的行政主管在朋友圈里发了一条骂人的话,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朋友圈里的同事包括我自己都知道这是在指我。大概说没有信用没有责任心的人连垃圾都不如,而我并不是向她说的那样,这给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时,我才知道,单位不会给我发工资了,我立马去找行政主管问清楚工资的事,她就借口我辞职流程不对,工作交接不当,说我这是没有工资的,让我找校长,校长对我避而不见,不愿意跟我谈工资的事,前天电话里跟我说昨天上午会在学校,要是找他谈了可以来找他,可是我等了他一上午他也没来,电话也不接,我想要要回我应得的工资,请问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才是最得当的

2019-08-07 09:12: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写辞职信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也可以再加上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推荐合适的接班人等内容,但措辞和语气一定不能过激,以免白纸黑字上留下对你不利的“案底”。
    2,和主管详谈
    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一步。在和主管详谈之前,必须准备好离职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时的工作表现还不错,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谈话中主管很可能会挽留你,而你必须用得体的语言去应对,想方设法表明你的立场,并坚持自己的初衷。
    切忌不辞而别,那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3,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谈妥了具体离职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应该开始着手交接工作。在公司还没找到合适的接替者的时候,你应该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
    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来了之后,你仍必须将手头的工作交接完毕才能离开公司,以尽到自己的最后一份责任。
    4,人事手续
    决定离职之后,会有一系列人事手续要办,一般来说是由原单位开出退工单,并将你的档案转出。
    另外还有你的养老关系和房屋公积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转移。假如你已经找到了新单位,那么只要将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单位即可,假如你是待业或者出国等等,那么就必须咨询有关部门后妥善处理,以免将来你需要用到这些关系的时候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5,开离职证明
    按正常途径来,走的时候要开离职证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时候要看你的离职证明的。
    第六步:储存工作档案
    在辞职前,你就应当做一个有心人,平日就做好业务知识管理。
    将每项业务的程序与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记录下来,储存在档案或电脑里,这样离职时才可以移转出去。这种做法不但有利于接替者,对你也有好处。任何业务或经验,若不能够加以整理、记录,很难转化成个人财富。
    这种积累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内持续升迁,或取得外界机会的必备条件。
  • 辞职后公司恶意扣工资怎么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需要基本证据,你提前一个月请辞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等
  • 很多老年人认为自己有退休金,就不能再向子女要赡养费,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除非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才能免除赡养义务。退休金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不能代替子女的赡养费,而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二者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子女也不能以父母未抚养自己或通过声明放弃继承财产而不承担赡养义务。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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