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9月份,我给朋友担保借了七万元钱,现在,朋友失踪了,债务人找我要这笔钱,可是借款合同的日期被改为2011年3月份了。当时合同是手写稿,合同内容与我的签字之间留有很大空隙,而且就一份,债权人和朋友在没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向后推迟借款的日期,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需要替他还钱吗

2019-08-07 11:05: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1.借款种类,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款两大类。  
    2.借款用途,借款合同尤其是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必须规定所贷款项的用途。  
    3.借款数额,借款合同当事人不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金额,而且有时还应明确每次提供或者偿还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4.借款利率,借款合同一般规定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其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下限的,应当调至利率下限。  
    5.借款期限,这是借款可以按合同合法使用借款的时间,到期一般应无条件偿还本息。  
    6.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7.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其他条款。

  •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贷双方签订,双方协商要求提供担保人的,也可以将担保人作为合同乙方写在借贷合同上。是合法的。但这里面实际包含了2个合同,第一个是借贷合同第二个是出借人与担保人的保证合同
    都是有效的。
  • 借贷合同,如果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有借据、还款协议,还是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成立。但由于没有签字,借贷合同的具体约定无效,借贷的本金或者还款计划的表述构成借贷合同的内容。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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