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收养孩子十岁了,无出生证,无抱养证,问怎样上户口

收养
2019-08-08 08:13: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并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无法联系到孩子的父母的,也可以向当初的领养地,寻求帮助,让其代为联系;  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必须找原接生医院进行补办后,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  二,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 规定是,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收养孩子必须在当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才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不会有“收养”两个字,但是与户主关系一栏,会体现为“养子(女)”的关系:  
    1、养子女与养父母:在法律意义上来说,等同于婚生子女(不管是婚姻法还是继承法);  
    2、当事人不必过于介意户口本上的关系怎么体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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