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叫程延,28岁,扶风县人.2012年5月份我向当地信用社申请60000元贷款用于生意起步资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告诉我考虑到借贷风险,要求我必须先将自己的生意运作起来才能有资格向信用社申请少于自有资金40%的借款,当时我没有店面,他们要求我先利用自有资金租到店面,然后拿租房合同书来申请借款。于是我租了一间50平米的门面房8000元/年,签定一年合周.接下来我一直在家与信用社之间来回奔波,信用社一直说他们很忙,让我等.一直等到今年8月9日,信用社信贷人员告诉我现有的但保人无效.必须找一名公务人员做担保.才能有资格申请到贷款,我的借款申请上有我担保人很详细的资料,当初他们看后说没有问题。而现在我因为迟迟找不到公务人员做担保而拿不到借款,直接造成了预期的开业时间被延长,投资成本的加大,收入上的较大损失。我认为信用社在提交了我的借款申请后没有及时行履行其相关规定的告知的义务,盲目引导我投资后又无理提高信贷门槛,直接造成我财产上的严重损失。我认为这对我本人是一种极其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对我的财产和精神双方面给予补偿!请问史律师我的分析有没有什么问题?盼回复!谢谢

风险投资
2019-08-08 18:47: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 贷款人贷款时有抵押物的到期不还担保人可以拍卖贷款人的抵押物,偿还贷款。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贷款人有还款能力但是不还款担保人应该提醒还款,实在不行就起诉。
    担保人的责任: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2、《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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