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程延,28岁,扶风县人.2012年5月份我向当地信用社申请60000元贷款用于生意起步资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告诉我考虑到借贷风险,要求我必须先将自己的生意运作起来才能有资格向信用社申请少于自有资金40%的借款,当时我没有店面,他们要求我先利用自有资金租到店面,然后拿租房合同书来申请借款。于是我租了一间50平米的门面房8000元/年,签定一年合周.接下来我一直在家与信用社之间来回奔波,信用社一直说他们很忙,让我等.一直等到今年8月9日,信用社信贷人员告诉我现有的但保人无效.必须找一名公务人员做担保.才能有资格申请到贷款,我的借款申请上有我担保人很详细的资料,当初他们看后说没有问题。而现在我因为迟迟找不到公务人员做担保而拿不到借款,直接造成了预期的开业时间被延长,投资成本的加大,收入上的较大损失。我认为信用社在提交了我的借款申请后没有及时行履行其相关规定的告知的义务,盲目引导我投资后又无理提高信贷门槛,直接造成我财产上的严重损失。我认为这对我本人是一种极其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对我的财产和精神双方面给予补偿!请问史律师我的分析有没有什么问题?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