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专家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劳动合同问题。我与现在的单位在2003.10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2006.8.31到期。可是由于最近有部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6.5.22下发一文件规定“即日起,公司员工工作不到3年,需要交纳3万元培养费,工作不到4年,需要交纳2万元培养费,工作不到5年,需要交纳1万元培养费”,该规定签署日期为2006.5.17,且该规定下发前未经过员工表决,仅仅是部分领导协商后做了这样的规定。我想知道:1、该规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和劳动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2、我的劳动合同签署时无此规定,是否需要遵守?3、2006.8.31前如果我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违约金,是否还要交纳上述培养费?急盼答复!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9 08:05: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在这里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起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约束; 只有劳动合同条款不违背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才具备效力; 如有违法条款,则这些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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