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已经签合同工作十年,去年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要辞退我,说是赔十个月的工资,他们这么做是否违法?

2019-08-09 15:17: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
  • 合同工被辞退的情况分很多种,要看具体情况处理: 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地39条情形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和克扣,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发放工资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劳动者也有权利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包括上述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分析你的问题,请假如果是被单位批准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问题,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0X2=4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没有批准自己擅自离开的,就会有问题,很有可能被单位以严重旷工为由解除,那么就什么经济补偿金都得不到了。建议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看是否能解决问题,不行的话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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