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车辆二年没年检,经常闯红灯,等红灯还停到白线以内去了,乱停乱放要受什么处罚??

2019-08-10 14:07: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闯红灯逃跑被捉只会以闯红灯来处理。2015年机动车闯红灯由罚款200改为罚款200记3分改为记6分  
    1.遇红灯过线即停车  问:红灯亮时,车来不及刹住,车头冲出停止线,这算不算闯红灯?  答:如果车辆在红灯时只是刚刚越过停止线,但立即停住了,交管部门不会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过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就会被处罚。电子眼拍摄闯红灯的3张照片为: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两张是车辆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  只有当这3张照片齐备时,才会被认定为闯红灯,在新规中扣6分。  
    2.交警指挥下闯红灯  问:虽然信号灯是红灯,但执勤交警示意可以通行,这样是否算闯红灯?  答:当信号灯与交警手势发生冲突时,机动车驾驶人要服从交警的现场指挥。如果因交警现场指挥“被闯红灯”,驾驶人可以到事发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免于处罚。  当事人若对处罚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  
    3.遇红灯车身全越线停车  问:如果没来得及刹车,导致车身全部越过停止线,这算闯红灯吗?  答:如果车辆全身越过停止线后没再继续移动,这样并不算闯红灯。但这种情况是越线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5项,“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  
    4.越线停车后又倒车  问:遇红灯越线停车后,企图通过倒车来躲避处罚,这能被处罚吗?  答:机动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如果违规倒车,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跟大车后“误闯”红灯  问:有时因为前方的大车挡住了视线,便跟着大车驶过路口,这算闯红灯吗?  答:驾驶人要保持足够的望范围,要以能看到前方的信号灯、保证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跟在大型车辆后面被拍,都是因为过路口抢信号。这种行为只能按闯红灯予以处罚。  
    6.闯黄灯经过路口  问:驾驶人在信号灯变黄时经过路口,算闯红灯吗?  答:交警部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路口黄灯闪烁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如果黄灯已经亮起,还继续抢行通过,那么这样被拍也算闯红灯。收起
  •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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