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1年,我们家平房准备拆迁,当时大队问我们要不要房,可以预交8万元先住着,算是周转房,我爸就找到我姑姑,于是我姑就替我们交了这8万元,我姑一家就住进去了,我爸跟我们说让他们先住着,我们也同意了,到了2003?年,我们家平房就拆了,当时也签了拆迁协议书,分了两套楼房,分别是我姑一家住的一套还有我们现在住的一套,当时我们另租了平房先住着,直到2004年我们住进了现在住的楼房,2005年到现在我得了尿毒症一直在瞧病,今年4月我出的院,因为瞧病向大队借了20万,我就问我爸咱们家的房怎么还让我姑住着,咱们还欠了好多债呢,要不跟他们商量一下让他们搬走,咱们好把房租出去好还债,于是他告诉我,他自己做主在2006年把房卖给我姑了,我知道了非常生气,问他你有权利把私自做主把房卖了吗?这是我们共有使用权的公房,我查了拆迁协议并向大队询问,这房确实是我们一家三口人的公共有使用权的公房,我爸还给我姑打了条收了我姑给的20万加上她们垫付的8万共28万,公房使用合同也改成我姑的了,这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把房要回来?或者把我那份要回来,毕竟我占3分之一的使用权,请律师解答!问题补充:你好律师,我告诉您我姑手里我知道的证据就两个,一个是我爸给他签的收款条28万房款,另一个是公有住房使用合同上面已经改成我姑的名字是通过物业改的,现在的拆迁办我去查根本没有留底,我手里只有平房拆迁方面一整套证明,请问我们这些证据能要回房子吗?回迁房是每人45平米!三口人的!我应该怎么办?如果要回来我还要拿出多少钱?原告和被告分别是谁?我家里困难自己起诉成吗?

2019-08-10 16:30: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存在巨大利益的,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村民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 房子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使用权限。但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房款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
    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第
    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
    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
    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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