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3年买一套期房,合同约定2014年6月30日交房,且达到交房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三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但到期后我打电话询问,被告知不能按期交房,但会按合同交违约金。2014年10月,我才听同样购买本栋商品房的一个朋友说,已经接到交房电话通知了,于是我打电话再次询问销售中心,被告知是在当地报纸刊登交房通知的。请问在报纸上刊登交房通知算不算“书面通知”?

2019-08-11 01:54: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期房违约有多种类型,关于期房违约的争议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举给例子:逾期房款违约金怎么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合同中对逾期支付购房款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按照合同范本制作签订的,大多数情况下会对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例如,迟延支付购房款,按迟延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违约金计算方式已经明确,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种情况: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2、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 开发商交房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约定条件要根据合同来确定。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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