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是广告公司的经理,上周却不得不离职,原因是界内有人诬陷说我泄露给我叔叔所在的广告公司,导致很多广告创意被别人抢先,对于这件事我怎么解释都没用,所以我只好辞职,现在我都不知道这个谣言是谁传的,我可以怎么维权?

2019-08-11 09:58: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有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以及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单位与员工无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情况,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心得跟大家分享,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证明的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
    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

  •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 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问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交费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单位应该为员工足额支付社保费用,员工在未和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单位都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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