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两年前在北京加盟了一个冷饮品牌,叫爱转角,当时签约的时候,他们公司的人告诉我我可以先开店意向地区,我签完地区之后这个地区就别人就不会签了,这个地区就是我可以开店,后来我被他们公司哄骗把地区改到另外一个地区,当然改的地区就是我居住所在地,当时我想也没有问题离家近更好,后来我在当地和一个商场洽谈好我要在这个商场开店,这个商场是新商场,开始签的合同因后续这个商场变革法人及更改商场名称等原因,终止了我之前签署的合同,后续这个商场于今年10月开业了,在我准备签署新合同之际,爱转角把这个地区的加盟又签给另外一个人,导致我无法开业,请问爱转角公司属于违约吗。

2019-08-11 15:05: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务派遣的职工提前离职的,涉及违约的违约金最大额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职工离职的,职工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职工支付培训费用、或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则职工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加盟合同的签订要正式,签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盟的行为涉及到财产安全,以及加盟者与特许企业总部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时合约的内容就相当重要,它必须是完整、合理且有效的合约,这样能减少日后的纠纷,给双方的发展提供一个正向发展的法律保障。
  • 当事人没签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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