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二手房,房东因为二次贷款原因把名字写在舅舅名下,然后现在卖房子做了公证委托书,我们也不懂是真假,然后房东说订金打算带走。合同什么的该注意什么?该添加哪些条款?

公证
2019-08-12 09:06: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增加对方姓名的,应当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即另一方享有不动产物权
    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抵押/质押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等其他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  
    (4)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5)抵押/质押的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6)法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  
    (7)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 委托过户住房,当然需要提供委托书原件。《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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