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题是这样的,我父亲原来是一个农村的生产队队员,在1974年的时候离开生产队到部队当兵,当兵复原后在工厂里面工作,户口也转到工厂,还是住在村里面。在1994年的时候我们全家都搬到了工厂的生活区居住。1995年,村里的生产队分配宅基地,我父亲的二哥(农村户口)把我们一家的名字都报到生产队,这样他就得多一块宅基地,而且从来不把这件事情告诉我们。2009年初,在别人的告诉下,我父亲知道了这个事情,想让我的二伯把土地给回我们,但是我二伯不同意,认为只是使用一下我们的名字而已,我们家不可能得到宅基地。我父亲认为这并不是使用一下名字那么简单,所以到村委,要求村委帮忙处理的这个事情,但是村委只是出了一张证明,证明我的二伯占了我家四个人的名额,生产队长也认为我的二伯只是占个名字,没什么大不了。我和我父亲考虑即使不要宅基地了,也不能让我二伯使用我们一家的名字,我和我父亲去找过生产队长、村委、司法所、镇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投诉我二伯拿我家一户人的名字骗取宅基地的事情,但是这些人和部门互相推诿,把我和我父亲像踢皮球一样。现在我二伯和他儿子(4个儿子)名下每人一套共5套宅基地,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还有2套宅基地很早已经卖了。我二伯在村委做过干部,后调到司法所,然后调到国土资源局,现在已经退休,有4个儿子,有权有势。自从我父亲知道这个事情后,老是和村里干部合谋欺负我父亲和母亲。不但使用了我家4口人的名字,还使用了我大伯家5口人的名字,而且我爷爷的名字他也使用了。现在我和我父亲投诉无门,上告无路,我不想要宅基地,也知道根据《土地法》我们户口不在农村分配不到宅基地,但是不想让我二伯使用我家4口人的名字,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办呢?希望有人能帮帮我。为我提出一个详细的能解决这个难题的有效办法。

2018-08-20 19:33: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宅基地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 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  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
    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
    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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