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债权人户籍在南京,在上海居住了十几年,债务人户籍在辽宁在上海有一产权住宅,当时双方书面约定债务人以上海的住宅抵押借款,如到期不还,债权人有权将住宅拍卖用于还款,我当时就把钱借给了他,后因为债务人的不配合,既没到交易中心办抵押也没办公证,现债务于今年8月到期,债务人一直拖着不还款,我该在哪起诉,怎么起诉。

2019-08-12 10:53: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债务的正确履行,但是担保不是必须要提供的,如果债务人财产充实,资信状况良好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要提供担保的。
    2.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物保又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不需要交付抵押物,而质押则需要交付抵押物,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人保或物保也可以要求两种都提供,本案中房产证既不是物保也不是人保,只是一个证明而已,即便是把房产证交给你了也不能说明你就享有了对该房屋的抵押权,如果是作为物保的方式之一抵押的话,那么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向房管局登记,那么你才享有这个抵押物的抵押权,而本案中看不出该房产证有任何担保的效力,说白了啥都不是。
    3.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产债务时,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有先后顺序,即可用先拍卖债务人的房子优先受偿,如果还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那么你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本案中发生效力的担保只有你是作为保证人,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你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参见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面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如果欠款人打了欠条,约定期满后对方再三抵赖不肯还欠款,可以直接凭欠条到法院申请支付令。
      欠条需满足以下要素:
      
    (1)需注明确定的欠款金额。
      
    (2)要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和计息方式或其它处理意见。
      
    (3)要有明确的欠款人。
      
    2、如果欠条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等,可以找欠款人明确协商一下具体的还款时间等,一定要做一个书面的保证书,也可用录音机等将其的承诺录下来。若欠款人在承诺时间到了之后还不肯还清欠款,可以利用这些作为有力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3、若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令其还款,但经证实其无能力还款,可以申请执行中止,等其有执行条件时再执行。
      
    4、当然如果有可靠的讨债公司,可以让讨债公司帮忙讨要钱款。但选择要慎重,防止被骗。
  • 债务纠纷属于财产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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