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写合同日期装修时间太长算违约吗

2019-08-13 14:44:3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无最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的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的维修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
    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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