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国营公司上班,工作3年多了,四金交了2年,合同到2013年截至,现在辞职了,可以拿经济补偿吗?

2019-08-14 09:39: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无论是员工,还是单位人资,很大部分人都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公司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就是实践当中,经常用到的员工行使被迫辞工权,要求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辞工一定要保留证据,不但要证明自己辞工了,还的证明自己辞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实践当中,有的员工为了早日离职又担心单位不批准自己辞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发展等个人原因申请辞工,然后又找到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况的证明,想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辞职情况,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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