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收养的弃婴,无出生产证明,如何上户。

收养
2019-08-14 12:27:1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人口原始记录凭证。其法律效力是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母婴保健服务的凭证;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后签发。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
    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在常驻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收费与发证。
      在台、港、澳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境内常驻地妇幼保健机构确认登记后,办理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自2003年起,增设为三联。
    接生单位、户籍登记机关、新生儿父母。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窃等丢失原始证明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情况属实给予补发。补发的办法是: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取得出生公证书。
      《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书》是办理出国手续的必备材料。
  • 收养弃婴的,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并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就属非法收养。  要在弃婴的发现地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找其生父母,并送到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如查不到弃婴的生父母,则由公安部门为收养人出具“弃婴证明”。收养人凭“弃婴证明”到民政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以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收养关系成立,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收养社会弃婴的条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二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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