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只能走司法途径上诉法院来解决。
2、法律依据: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
证据。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