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是我母亲的名字,我老公代为在链家卖掉,填了一个委托书,但委托人签字不是我母亲本人签的,是我签的笔迹。目前我们不想卖房,老人也不同意卖。但合同上约定违约责任要赔付总房价款的20%,请问如果我们违约,是否要承担该违约责任?

2019-08-15 09:20: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法理学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2]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的情形如下: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
    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金等等。
  •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
    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时,自然应当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作受托事务的有关报告,特别是在受托事务终了时所作的报告,并不以委托人是否有请求为前提。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尽管委托人没有请求受托人向其作报告,如果受托人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视为受托人违约。
  • 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签了买卖合同之后不想卖房的,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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