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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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16 06:37: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北京市实施新的医疗报销政策: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调整到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一老”和无业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每大病医疗保险期间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5万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社区门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同时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其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90%;在职职工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70%。
  •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 深圳失业保险金2013年调整为1280元每月,新的特区失业保险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后,无论深户非深户,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此外,由于3月1日起,深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
    符合条件的深户和异地务工人员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  人社局提醒注意本月保险费账单变化  市人社局在其官方微博公布,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
    据介绍,新的特区失业保险规定今年1月1日实施后,无论深户非深户,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由于3月1日起,深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市失业保险费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即32元,职工缴1%,即16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则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280元/月。市人社局提醒,劳动者应该注意这个月自己保险费账单上的变化,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举报。
      相应的失业登记办事指南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近期也相继公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均可到户籍地所在区或居住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注销失业登记。  申请人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并且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每月标准为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今年为1280元/月。失业金申领期限由市社保信息系统核算。其中,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异地务工人员也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失业前的最后参保工作单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深圳户籍人员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户籍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如果申请人属于跨统筹地区(省、市)流动就业,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其转入失业保险年限中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须持本人档案资料到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社保局失业部门将审核汇总发放名单,由社保机构计财部门于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各地市月标准不同,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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