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受害者,我通过了朋友的介绍说有一个叫法律援助的服务中心,我感到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服务站。这个事情发生在2015年4月19号的一个晚上大概时间为23点30左右发生,晚上下班回租屋的途中遭遇两名不明歹徒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尾持刀袭击左脸、左手臂后逃逸,导致左手臂、左脸神经断裂,同时左脸严重毁容。报警之后,南宁市高新区派出所出警,把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但事情已过了4个多月,一点进展也没有,无论是现场询问还是电话咨询案情进展,总是含糊回复。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不是应该在当地刑侦支队分队处理此案吗?为什么现在还压在南宁市高新区派出所处理此案,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该案还没移交到当地的刑侦支队分队来处理,被怀疑犯罪嫌疑人到现在也没被拘留询问。以南宁高新区派出所的这种办案效率,我该怎么申诉此案,让他们尽快破案?

农林牧渔
2018-08-21 09:19: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是根据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在认定主体时,要注意区分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相对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
    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此外还有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分为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
    客体是刑法所具体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法益。如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就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联系等。其中,犯罪行为是必备要件,其它是选择要件。
    这四个要件在刑法罪名条文中都有体现。
    当然,还要注意一些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上面只是一些最简单的阐述。刑法学中认定犯罪非常复杂,需要深厚的理论研究基础和结合案件实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生效之前,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假定为无罪,不能称为罪犯。
    只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称为罪犯.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
    只有法院判决才能叫定罪,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定罪,所以严格讲:犯案人被定罪以前叫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以后就叫罪犯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