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村民赵某兰于2011年10月20日中午设40岁生日宴席,许多亲友和村民到场。好吃懒做的村民易某成平日于赵某兰不睦,当日不请自到,引起赵某兰的不满,遂言语相讥。赵某兰对易某成说:“你怎么随随便便到处吃?”易某成一副无赖不满嘴脸说:“我这个人不挑食,走到哪吃到哪,什么都敢吃,什么都敢喝,就算是农药我也敢喝”。赵金兰更心生厌恶地说:“你真敢喝农药?不要吹牛了。我要是拿来了农药你不喝,就从老娘的裤裆下钻过去,敢不敢?”在场的众人也不满易某成的嘴脸,遂一道起哄。赵某兰心想,反正易某成也不敢真的喝农药,正好可以借此机会整整他,就倒了一杯农药段在易某成面前,对易某成说:“这是农药,你敢喝吗?”易某成见真的端来类似农药的液体,心生怯意,但眼见赵某兰已做出叉开双腿的姿势,周围的人也跟着起哄,喊着“不喝就钻裤裆”,易某成不愿意服输,端起杯子一口气喝完了。赵某兰的表情立即变得惊愕,旁边有人问:“真的是农药吗?”赵某兰下意识地点点头,众人这才意识到大事不好,连忙和赵某兰一起将易某成送往医院,易某成在被送往医院无效死亡,赵某兰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其它
2018-08-21 09:25: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家人和亲友因刑事案件被关押到看守所,或者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切记不能乱找人送钱送物,因为现在刑事诉讼已经非常严格和规范了,除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帮助外,其他人都是无法接触案件和当事人的。
    而且律师介入的越早,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防止被刑讯逼供、诱供等,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律师可以在不同阶段利用合法的辩护权,从不同角度(比如主、从犯、脏物分配、所起作用、认罪态度、有无前科、有无立功、有无坦白、被害人过错等等),这些因素都是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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