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你好,我在2017年8月购买了一套期房,由于开发的原因,今年3月份才完成预售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后开发商才让我去签合同,之前一直没有看到合同,合同上写有在建工程抵押,并抵押给了两个金融机构,所以我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请问这样开发商是否购成了欺诈,我该怎么办?我是付的全款,我要求开发商把该房屋解押后再签合同,但开发商说西安现在都是这样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要将来一起解押,请问这样的回答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2019-08-16 10:42: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政府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没有建好的情况下预先与购房者签定预售合同,这种合同是为了限制物权,即为了防止开放商一房多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开发商取得允许出售商品房的各种手续后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只是在双方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购房者要取得对商品房的物权即所有权,还需要去办理过户的手续。

  • 一、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
    二、价值确定风险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三、合同风险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及该解释,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虚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事实,导致抵押权处于法律有上效、实际上无效的状态.
  • 普通抵押其权利的标的物都是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现实存在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然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一种期待权,即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债务担保是在将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因而具有与普通抵押不同的特点:  
    一、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普通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既包括不动产,如房屋;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和权利,如汽车、轮船、飞机、土地使用权等。而在建工程抵押权所的标的物仅限于抵押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期待权,其权利标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楼花”。  
    二、权利设定的方式不同  一般情况下,设定普通抵押权只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定立抵押合同,表明设定抵押的意思表示,并持抵押物的权属证件到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即可。然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应具备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另外,仍需登记才生效。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普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并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只能当“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进而按普通抵押权处理。
  • 房屋是备案或买卖合同均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所以,没有进行预售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如果你和开发商之间约定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遵从你们的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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