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2014年5月13日年因贩卖毒品,吸食冰毒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驾驶证被注销。2015年5月12日出狱。2015年12月8日有因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吸食冰毒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到现在出狱快一年了。请问我什么时候可以考驾照。

刑事辩护
2019-08-16 14:47: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驾驶证因吸毒被吊销以后,必须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三年内未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才能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三、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况构成犯罪,可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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