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租了一栋民房五年了,当时签了两年合同,后面就没有签合同了,但是一直都有在交租金,去年年底房东说我们这里要拆迁了,说少收我们三个月房租,要求我们搬迁!后来可能房东和拆迁办的补偿没有谈好,就没有要求搬迁,一直到现在,一直也没有交房租,中间房东有打电话问过一次房租,但是我们想着反正有拆迁款拆迁办说是要打到房东账户,所以我们也就一直没有交,这个对于我们的工厂的拆迁补偿是否有影响呢?

2018-08-21 10:08: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租房时没有与房东签订合同,房东不可以随时赶房客走的。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双方的租赁关系是成立的。
    二、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