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不种地了,国家是真的收回土地

2019-08-17 03:50: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指的是,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回收,其前提条件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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