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2019-08-17 09:23: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依法签约后,国际贸易合同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
    (二)对价和约因的规定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六)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的。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因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1、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现张女士名下有个人住房一套。
    2004年,张女士患脑血管病及脑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张女士与女儿张甲签署赠与合同一份,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张甲,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8月,张女士去世。张女士的儿子张乙在张女士去世后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并表示,张女士在2006年的时候即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司法鉴定也被确认“于2005年全年为限制行为能力”,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

    2、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2005全年期间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围内,张女士可以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甲签署《赠与合同》及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民事行为,均已超出张女士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故张女士独立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3、法官释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两种合同是有效的,一种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另一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张甲订立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对张女士而言,该合同也非纯获利益合同,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张女士监护人的追认方能有效。
    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无明确的监护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 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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