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我老公于2012年跨2013年的中月于朋友介绍认识的,我岳阳人,他涟源某个村的,先网络接触,在2013年3月份见面,3月底去他在地工作同居。中间9月份发现他跟我谈朋友也跟别的女生暧昧不清分手过,后面他认错说再也不会了,我想感情来的不容易又给彼此机会在一起合好,11月发现他有严重肝病也没有离开他,2014年5月结婚,结婚前因为礼结上面的事情在他父母前大吵过一次后,只有一个星期结婚了却发现他在世纪佳缘网上跟N个女生发信息说给认识机会什么的。因为彼此都要面孑双方家长都以邀请亲人朋友喝酒,所以婚结了,但关系一直不好,我也不再信任他,9月份怀孕,在婆家住了三个月就回娘家一直住到小孩一岁。中间跨2015年的年回来住了20天,小孩做满月酒回来住了20多天,国庆回来住了5天,跨2016年的年回来住了20天。一直没有跟老公在一起,以有一年半多没有同过房了,我们关系一直很紧张。小孩一岁后,现回婆家学驾照,又发生很多不愉快,我很失望,强烈要求离婚,我们结婚没有下礼金去我娘家,婚后老公有没有钱不知道,婚后一直到生孩子前都没怎么给钱我(给钱一共不超过5000元),所有开支都是我妈给我的嫁妆钱3万多,生小孩是他出的钱,一直都是我娘家人照顾我。生小孩后要他每月打2000元给我,从来没每月打过。但也打钱。我要离婚不能达成一致的是孩子,我想孩子是我的,要不就共同抚养,抚养权是我的,他每月出生活费,等孩子成年了自己选择跟谁,要不就不要他抚养费,小孩直接跟我,跟他断掉一切关系。他想孩子是他的,抚养权是他的,要我带到6岁给他,到时小孩愿意哪边住就哪边住,但必须是他家为主。我们经济上没有什么,没钱没房没车。老公家4兄弟,他最小,前三个都离婚了,只有我们还没有。我娘家三姊妹我最小,一个姐一个哥没人离婚。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起诉我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吗?能顺利离婚吗?

离婚
2019-08-17 10:00: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你们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重点考虑跟哪一方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孩子尚小,一般会判由你直接抚养。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看子女的实际需要。二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然后,对支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按月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支付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关于房屋问题,该房屋购买在你们婚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婚内共同还贷一般应当属于你的支付,另外,该支付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归你。
    4、关于孩子的继承权,父母离婚,不能就此改变父子关系的事实,更不能就此排除孩子依法应当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 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第一,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 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下面是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