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因为盗窃案被公安局逮捕,后来取保候审,当时在公安局交了5000块钱取保候审金。取保候审期间随叫随到,没有违反任何取保候审规定。可是,前天收到法院通知,叫我再交5000块钱保证金,我说我不是在公安局交了取保候审金么?法院的人也没给出理由,就说直接叫我交5000块钱保证金。后来我问法院的人这保证金可不可以把公安局那边的取保候审金移交到他们法院,法院的人说:可是可以,但是那样会很麻烦。后来我说:我现在凑不到别的钱,法院的人说那你现在有多少钱?我说我没钱了。法院的人说:那你到时候来开庭吧。然后就没说别的。后来我还专门到网上查了下这取保候审的事情,律师们都说不用交,可以直接移交过去。我想问下:法院的人这样做是不是合理?如果开庭的时候叫我交我该如何说,如何做?望各位律师能够帮帮我,再此感谢了!

刑事辩护
2018-08-21 11:52: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就会被变更强制措施,通俗点说也就是有可能被重新收监。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 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