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被前妻起诉了,起诉原因是我没付女儿抚养费,11年离婚,当时说每年抚养费12000,支付了3年,她不让我见女儿,还把女儿姓名改了,后来我就没给抚养费,前几天法院审理了,她让我补齐之前4年的抚养费,还说没有不让我见女儿,现在我条件不允许,现在我答应每个月支付800元,法院调解员也说了让她给我见女儿,这样是剥夺我当父亲的权利,可是打电话给她一直都不接,想跟女儿通通电话都不行,加她微信想看看女儿她也没同意,请问我可不可以拒接支付抚养费?我该怎么办?A

离婚
2019-08-17 16:55: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抚养费是生活必须费用,优先于债务受偿。
      就算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法院也要给被执行人留下必须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