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89年父母结的婚,1996年父母一起买的土地,但是土地使用证写的是父亲名字,2014年父母离婚了,协议离婚上面写到房产赠予儿女一人一半但是没有公正,2015年6月份父亲重新找了一个小老婆他们在一起3个月就领证了,然后父亲和小老婆居住在一起,直到2016年2月父亲反悔了他和小老婆说要把房子收回去,把我母亲赶走,父亲说土地使用证写的是他名字,所以他要把母亲赶走收回房子,家庭条件不好我和弟弟长期在外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母亲嫁给父亲25年生有一儿一女,现在老了还要被父亲赶走,求助各位律师哥哥姐姐们教教我该怎么做!

离婚
2019-08-17 19:17: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的财产具体信息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你们也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
  • 可以写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内容是将现在的房产只赠与自己孩子一方,那么这个房产就是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了,自己孩子的配偶是不能拥有此房产所有权的,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孩子名下后,处分权就是自己孩子的了,自己孩子要想把它给配偶也没办法,如果没特别约定,此时的房产在自己孩子名下不会变成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的。
  • 夫妻一方债务,是否判共同债务由夫妻一人一半还债务,还是谁名下有财产让一人还款,有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