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前段时间贷款没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他说可以提供贷款,后来对方加的我微信,对方给我介绍使用微信今借到,公众账号平台借款,又帮我联系出借人,前后联系共计三位联系人,期间借款借2000到手1400,借3000到手2100借4000到手2800借6000到手4200这些都是一周还款,现在本人无力偿还,请问律师他们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团伙网络诈骗?我准备起诉他们,现在国家对高利贷,网络诈骗这方面管的挺严,请问他们这种行为属不属于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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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7 22:52: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网络诈骗起诉之先:你先确定对方是不是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如果是的话,你先去当地公安局的网监办公室填写一份报案材料,再依据具体情况移交给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因为刑事案件需要检察院起诉的,而不是由被害人直接去法院起诉。
  •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保存证明当初向对方借的本金数额,以及已经偿还的本息数额的客观有效证据,只要按照上述要求保存好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还清对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内的利率,对方如若再主张偿还则属于超出法律保护之外的非法利息,对于非法利率,当事人可以不予偿还。前款的证据保存完毕后,无论对方说什么都可以不用惧怕。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4、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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