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我给人家办理手机号码收取了两万七千元钱,号码没有办好,钱没有给退还人家,最后搞的网上通缉,在看守所呆了七天最后取保候审出来了,钱也还给人家了,对方也签了谅解书了,现在检察院给我打电话让我明天就过去说去谈材料,请问我还会被再次拘留吗?最后法院会判我实刑吗,急急急,谢谢了

2018-08-21 12:37: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 申请取保候审要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案件的终结,与如何判决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是否获得谅解也与其无直接的关系。案子最终的判决还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审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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