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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怎么交啊谢谢

公司税务
2019-08-18 07:50: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是怎样?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的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是怎样的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的规定择要介绍如下:   
    (1)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收入总额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3)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确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4)不得扣除的生产经营支出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②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④各种赞助支出;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⑦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5)固定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①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②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③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④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⑤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⑥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①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②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6)无形资产的计价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寮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①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含义、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③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散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散扣除;没能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amp;quot;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一、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按一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因此,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北京市2007年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那么该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39867*3=119601元。因此,2008年劳动者一次性取得各种补偿金的收入低于119601元的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劳动者甲在乙用人单位工作13年,2008年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诉讼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0元,那么该劳动者的月收入额为:(130000—39867*3)/13=10399/13=
    799.92元,但由于该数额未超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该劳动者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
    二、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在支付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用人单位在支付时,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额直接进行一次性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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