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嘉兴八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月工资4000

2019-08-18 09:05: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八级伤残:
    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 伤残赔偿金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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