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今天中午去看了商铺,跟家人一起去的,看了还行,打算回去商量一下,房东说回去的话就不一定有了,后来家人商量了一下偏向租房了,就按照他的要求交了5000元的订金,让十五号过来签合同,房东给写了个收条,收条是这么写的今收到租房款五千元整,自10月15日开始。后来爸爸妈妈又商量了一下,决定不租了,事后3小时内又联系了房东,告知了想法,房东让我们再考虑就把电话挂了,后来还是不打算租,找房东退款,对方拒绝退款,由于我这边感觉我们也有不对的地方,就跟他说给他一千块钱的误工费,剩下的退还给我们,对方不同意,称一分钱不会给我们,房子15号过去签合同,往后推三天不签就租给别人。请问,我们的订金还能要回来吗?

2019-08-19 11:46:2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写明不得转租,本月发现对方将房子转租出去,你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搬离房屋;
    3、对方拒不搬离的,你方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搬离,并且赔偿你方损失。
  • 租房合同未到期,即使房东愿付违约金,租客也可以不搬走的,租客有权按照合同执行。

    如原房东违反租房合同,除了赔偿违约金,还要赔偿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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