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我父亲在两年半年做过心脏瓣膜手术,术后一直休养的很好,没有复发或者其它的相关症状。二、前些天和村里的人起了口角,双方动手,造成了我父亲肢体上的外伤,并不是很严重。但是因为这件事,他在情绪上过于愤怒和激动,导致心脏病的症状复发。医院诊断给出的结论是:心律失常、室早、房颤、可能引发心肌梗死,并有心衰的迹象。我们和另一方进行沟通,希望能进行医药费上的合理索赔,但对方表示打架他承认,对此引发的心脏病及产生的医药费他不负责。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索赔,需要什么手续,对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因此引发的医疗费用他应该负担多少?

2019-08-19 13:07: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赔偿及赔付,多指有保险公司进行货币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付是综合性的赔付,不是单指哪一方面的赔付。
    一般基本包含有:人身伤害损伤(主要医疗治疗、抢救救助费用、形成伤残的有一定的赔偿标准);财物损失(车辆维修维护、物品损失、其他财物损失);其他费用(误工费、陪护费等)。
    如经调节无果,后期起诉等还有附加其他费用。
    走保险的基本都含上述方面,根据保险参保费用及条款进行赔付。而自行赔付的需要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伤残必须去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否则不予以承认的。
  • 双方均负有赔偿责任,打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受到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而进行治疗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仕院服务标准。
    只有这样,有关医疗费才可能得到“报销”,即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如果是在工作任务中中出车祸,除了保险公司按承保的保险份额理赔外,需要赔偿的不足部分,如果司机有重大违章行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单位应当与司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如果已先赔偿的,可以事后向司机追偿。
    如果司机已经赔偿的,则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司机只负次要责任,或过失不大,则应当由单位承担余下的全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没有禁止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错或过失”的司机追偿。
    所以,应当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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