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辆保险理赔需要交病例和收条吗?

保险赔偿
2019-08-20 03:06: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①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③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 汽车保险理赔的特点:与其他保险不同,汽车保险的理赔工作具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
    (一)被保险人的群体普遍性 我国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各个阶层的人,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方面的知识了解太少。这就要求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正确的交流方式,从而保证被保险人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得到实现。
    (二)损失频率高 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人力、资金上有较大的投入。并且,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建立强大的受理机制和高覆盖网络体系。
    (三)受汽车修理厂限制较大 修理厂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着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因而,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优良的修理部门。
    (四)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实现 保险保障了在事故过程中被毁坏的标的重新恢复原来的功效。对于汽车保险企业的经营方针就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并将其用于支援经济建设,稳定人民生活。
    二、汽车保险理赔的原则 汽车保险业务量大,出险频率高,再加之理赔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情况也较复杂。如何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关键。因此,汽车保险理赔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你好,大部分车主都只会投保车损险,很少购买发动机损失险。一旦发动机出险问题保险公司都会以保险条款中约定没购买发动机损失险,发动机进水将不予理赔。但该条款是保险公司单反面提供的,若通过起诉来解决,法院会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你的损失将得到赔偿。
    但保险公司要是有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向你告知了该条款,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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