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煤矿工亡赔偿金一次性应该是在多少

2019-08-20 03:14: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亡赔偿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1、《工伤认定书》/《确认意见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a、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门、急诊)
      b、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
      c、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凭证(医疗费用以现金结算);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
      
    4、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5、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开立的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
      
    6、委托他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申领无需提供);
      
    7、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9、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登记名册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10、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a、生活来源证明(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公死亡人员生活);
      b、就读学校证明(供养亲属年满18岁,在全日制院校就读);
      c、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级以上劳动能力出具的相关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d、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短期无法就业);
  • 工亡认定好了不给赔偿怎么办?劳动者工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亡期间的赔偿的,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期间的各种赔偿。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 以煤矿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合同,煤矿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非不可抗力因素,未经工会协商同意暂时延期发放,煤矿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矿工可以随时“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项通知煤矿规定解除合同,煤矿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合同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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