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地税局员工团购的开发商购房保留号,再将该保留号转卖给我,开发商无预售证,合同约定2015年年底交房。在此期间按合同规定已经按时缴纳95%的房款。2017年11月去收房,房屋建好,但是根据合同规定,天然气未通,小区基建未完,基础配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收房条件,收房时开发商要加收地府热铺设费用,预交大修基金才交房。但是地税局员工不需要交上述地辅热铺设加收费用和预交大修基金,并减免一定的物业费。在车位保留协议中,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万分之三每日,按此计算至今有12w多的违约金。车位协议规定车位与房屋保留号绑定。如此起诉开发商,可否不交地辅热铺设费用,预交大修基金,并按合同规定拿到车位保留协议中的违约金。

2019-08-20 11:07: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综上所述,我国物业费诉讼时效是两年。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就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催告开发商,经催告3个月后仍未能交付的,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购房者没有催告,那么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一年内没能交房,购房者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损失。
    另外还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金赔偿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是如果逾期交房时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并且及时告知了购房者,那么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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