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认识一年左右,男方提出同居生活,但不打结婚证,女方提出给6万元钱,就答应同居,生活费由男方负责,同居4个月后,男方的退休工资被子女拿走,没钱过生活,然后男方说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只能算了,然后让女方搬走,提出终止关系。现男方借口两人生活不合适,想要回同居前给的6万块钱?请问女方可以不给么?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房产的,可以通过变价分过或者作价补偿的方式来分割,如果变卖房屋或者一方获得房屋后,拒绝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钱款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举证双方的约定同时证明对方不履行约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