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未成年人11岁,有人在xx上冒充我姐,因为我姐在老家,我将信将疑的加了她,我告诉了我妈,我妈打电话给姐,我姐说没有,我妈代我和那个冒充我姐的人聊天,说我下面有问题,叫我给她看,我不给,我妈发了一条你真的是我姐吗?她说是,妈妈为了解决问题,与她视频通话,一开就看见她在用一个像男生GG的东西插进她下面,我妈马上就挂了。她看到视频通话是我妈,马上删了我,她是否涉嫌犯罪,我要报警吗

2019-08-20 13:45:2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会进行逮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适用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