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A等几人的股份制公司后,A去XX局办理土地证,却发现土地证上用途一栏写的是市政用地,A就问:市政用地是用于公共设施的,现在已经出让了,怎么能写市政用地。XX局回答:出让前就是市政用地,你现在的公司也做市政工程的,我们就是按照市政用地做的。A说:假如我们受让后,开托儿所,难道就是托儿用地了吗?XX局以上的回答正确吗?

2019-08-20 15:54: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
  • 申报国有土地登记、办理《国有土地证书》须知:
    一、 国有土地登记基本程序:
    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申请(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二、 申报范围: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以下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注册发证
  • 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即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指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用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哪一方即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农用地占有、利用、收益权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发生的纠纷。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
    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 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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