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想给孩子改姓,亲生父亲不签字能改吗

离婚
2019-08-21 07:05: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
    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需要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孩子父母双方均同意,且孩子父母双方本人到户籍室签字确认。 注意: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
    5,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6,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 自己签的离婚协议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声明书,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离婚,发给离婚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