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家具板厂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临下班让加班,没加班与领导吵架,被辞退,领工资,居然罚款1000元,请问合理嘛,怎么维权 谢谢

2019-08-22 08:52: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劳动法》规定每天只能加班1个小时,有特殊情况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天,一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小时,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身心健康。指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8个小时以外的时间。而且必须支付劳动者
    1.5倍的加班工资。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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