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手续在哪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
2019-08-23 14:09: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由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并带上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夫妻俩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如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者一方不愿意离婚,主张离婚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定是否准予夫妻俩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只要主张离婚一方有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 已经办理过离婚手续的,就只能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 离婚手续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手续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